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共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4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罰金新臺幣9,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確定),有刑事判決書共2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新臺幣3,000元│├───────┼──────────────┼──────────────┤│犯罪日期│98年10月26日晚間6時30分許│98年10月9日凌晨0時5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5796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148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4810號│99年度基簡字第4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11日│99年1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4810號│99年度基簡字第41號││決├─────┼──────────────┼──────────────┤││確定日期│99年1月14日│99年2月22日│├─┴─────┼──────────────┼──────────────┤│附註│臺北地檢99年度罰執字第58號│基隆地檢99年度罰執字第28號│││(編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000元│罰金新臺幣4,000元│├───────┼──────────────┼──────────────┤│犯罪日期│98年10月15日凌晨0時41分許│98年10月16日凌晨0時3分許│├───────┼──────────────┼──────────────┤│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148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148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41號│99年度基簡字第4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14日│99年1月14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41號│99年度基簡字第41號││決├─────┼──────────────┼──────────────┤││確定日期│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罰執字第28號│基隆地檢99年度罰執字第28號│││(編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1至4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