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簡洪春
       簡文賓
       簡文郎
       簡文勝
       簡美燕
       吳簡美月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簡洪
春等6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簡洪春等6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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