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73號
原   告 祥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山形
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就其中一部分,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僅於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內記
  載:「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等語,而未表明本件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應命予以補正。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⑴原告於起訴狀僅提及兩造間就 張聖智 店鋪新建工程、展旺廠
  房第四期新建工程簽定有契約等語,惟所述真意為何?
 ⑵又依起訴狀所引附件假扣押聲請狀所載,本件工程似未開始
  實際施作(僅備料預備進場),則所欲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
  (即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法律上依據各為何?
 ⑶承上,所提「如被告可以提出財力擔保並提出部分工程款,
  本人可停止提出告訴」等語之真意為何?
  上列原因事實、主張、所欲請求對象範圍明確後,請具體明
  載其訴之聲明。
三、原告若對本件裁定內容有所不明瞭、或無從確認其請求權基
  礎,惠請自行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或聲請該會指派律師協
  助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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