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邱建男
       黃邱瑞蘭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黃邱瑞蘭住屏東縣屏東市
○○路○○○號」記載,應更正為「黃邱瑞蘭住屏東縣○○鄉○○
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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