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陳益富
       陳樟蔚
       陳信宏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院認應再調查事項如下:
一、調本院96年度執字第12918號執行案件。
二、向員林地政事務所函調97年度員資字第590號拍賣案件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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