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六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八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歐陽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