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
原告丁○○
乙○○甲○○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被告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四樓訴訟代理人 張景豐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