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 徐寶成 選任辯護人 戴銀生 律師右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寶成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徐寶成雖然坦承誤傷 洪宇志 死之罪行,事證明確,但因按被告於犯罪後立即返家睡覺,並未逃亡,當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持通知書至被告家中約談被告時,被告立即同意隨警到案說明,並無亡或串供、湮滅證據之故意或虞慮,羈押迄今已近四個月,爰聲請停止羈押,俾便籌錢,資供賠付被害人之損害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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