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施東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壹仟柒佰伍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資料、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