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
丁○○被告玫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庚○○
甲○○(送達代收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王朝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