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9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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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9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一七號
聲請人九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九建工程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壹萬叁仟元│BK00五九三八││││司法定代理人黃│南分行│││0││└─┴─────────┴─────────┴───────────┴────────┴────────┴──┘~F0~T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