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嘉弘具保人邱嘉偉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智字第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邱嘉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87.09.18刑保字第00000000號、
87.06.18刑保字第00000000號)。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附卷之判決正本、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通知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函覆聲請人謂被告行蹤不明無法拘提到案)等影本及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認被告具保後經合法傳拘無著,確有逃匿事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收據號碼:87.09.18刑保字第00000000號、87.06.18刑保字第00000000號)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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