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小包(驗餘數量分別為零點零參 陸伍 公克、零點壹貳捌陸及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查獲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五四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因移送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三小包含袋重共0.二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請求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三小包(驗餘數量分別為0.0三六五公克、0.一二八六及殘渣袋一個),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指之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