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690號
原   告 新美力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日開發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太日東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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