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0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陳慧錚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靖媛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0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陳慧錚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