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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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肇衍 律師即 洪志宏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9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