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8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方雍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0四三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二五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五九一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公訴人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合議庭予以同意,茲判決如下:
主文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人魚之森」等日本卡通動畫之視聽著作財產權,為日本原著作權公司授權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木棉花公司)、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威爾公司),在臺灣享有重製、販賣及公開播送之權利,任何人未經前開二家權利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其重製物;又其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間依廈門海峽兩岸進出口公司提供之書單,以一盒內裝三片DVD約新台幣(下同)三十五元之價格,訂購前揭之視聽著作後,發現均係侵害前揭公司經專屬授予之著作財產權而擅自盜拷之重製物,仍基於營利散布之犯意,將上述光碟擺放其所經營位在臺北市○○區○○路三段一二二號地下一樓、臺北市○○區○○○路○段○○○號二樓亞典圖書有限公司之書局架上,並以一盒一百五十元之價格,會員另打八五折之方式,出售上開光碟,以此方式散布光碟予不特定人。嗣於九十五年八月十日十六時許、十九時五十二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亞典公司二處地點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日本卡通動畫光碟,始悉上情。
二、程序部分: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請求,於審判外進行協商,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本院予以同意,並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證據:㈠告訴代理人甲○○(木棉花公司)之指(證)述(見第一八
0四三號偵查卷第十、十一、一三六、一三七頁、第一九三三二號偵查卷第八一、八二、一一九、一二一頁)。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普威爾公司)之指(證)述(見
第一八0四三號偵查卷第十三、十四、一三七頁、第一九三三二號偵查卷第二二、二三頁卷、本院九十六年一月三日審判筆錄第三至五頁、九十六年三月六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
㈢原產地證明、授權書、作品目錄(見第一八0四三號偵查卷
第三十至三五、四三至四六、四八至五十、七四至七九、八一至八六、八八至九三、九五至九八、一00至一0七、一0九至一二二頁、第一九三三二號偵查卷第三一至三六、三八至四三、四五至五十、五二至五五、五七至六四、六六至
七九、九五至一00、一0八至一一一頁)。㈣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見第一八0四三號
偵查卷第二六至二九、三六至四三、四七、八十、八七、九
四、九九、一0八頁、第一九三三二號偵查卷第三七、四四、五一、五六、六五、九一至九四、一0一至一0七頁)。㈤鑑識證明書(見第一八0四三號偵查卷第二三、七二頁、第一九三三二號偵查卷第八七、八八頁)。
㈥採證照片十五張(見第一八0四三號偵查卷第五三至五六頁、第一九三三二號偵查卷第十九、二十頁)。
㈦如附表所示扣案非法重製之光碟。
㈧本院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二月一日勘驗筆錄。
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九十五年三月六日準備程
序筆錄第三頁)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二年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六、附記事項: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是被告之販賣前揭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理由欄關於連續犯之記載應屬誤會。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關於同日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二樓搜索扣得非法重製光碟而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罪嫌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與起訴後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均併此說明。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光碟或書籍名稱│著作權人主張│備註││││享有著作權之│││││DVD數量││├──┼──────────────┼──────┼────────────────┤│一│人魚之森DVD(內含說明書一本│DVD十一片(│⒈DVD包裝與說明書封面相同│││共十六頁)│含說明書十一│⒉封面如附件一所示││││本)│⒊十一盒DVD包裝內各有DVD三片(共│││││三十三片),其中十一片為本案著│││││作權人主張享有著作權之DVD│├──┼──────────────┼──────┼────────────────┤│二│推理之絆DVD(內含說明書一本│DVD八片(含│⒈DVD包裝與說明書封面相同│││共十六頁)│說明書八本)│⒉封面如附件二所示│││││⒊八盒DVD包裝內各有DVD三片(共二│││││十四片),其中八片為本案著作權│││││人主張享有著作權之DVD│├──┼──────────────┼──────┼────────────────┤│三│蜜桃女孩DVD(內含說明書一本│DVD一片(含│⒈DVD包裝與說明書封面相同│││共十六頁)│說明書一本)│⒉封面如附件三所示│││││⒊一盒DVD包裝內有DVD三片,其中一│││││片為本案著作權人主張享有著作權│││││之DVD│├──┼──────────────┼──────┼────────────────┤│四│名偵探 柯南 劇場版DVD(內含說│DVD二十四片│⒈DVD包裝與說明書封面相同│││明書一本共十六頁)│(含說明書八│⒉封面如附件四所示││││本)│⒊八盒DVD包裝內各有DVD三片(共二│││││十四片),全部二十四片均為本案│││││著作權人主張享有著作權之DVD,│││││惟著作權人普威爾公司提出之鑑識│││││證明書鑑識其中僅十六片DVD為該│││││公司享有著作權之DVD│├──┼──────────────┼──────┼────────────────┤│五│犬夜叉劇場版DVD(內含說明書│DVD十六片(│⒈DVD包裝與說明書封面相同│││一本共十六頁)│含說明書八本│⒉封面如附件五所示││││)│⒊八盒DVD包裝內有DVD三片(共二十│││││四片),其中十六片為本案著作權│││││人主張享有著作權之DVD│├──┼───────┬───┬──┼──────┼────────────────┤│六│AIRDVD│右列動│右列│DVD十六片(│⒈DVD包裝與說明書封面相同││││畫為一│四部│含說明書八本│⒉封面如附件六所示││││片DVD│動畫│)│⒊八盒DVD包裝內各有DVD三片(共二││││之內容│共含││十四片),其中十六片為本案著作│├──┼───────┼───┤說明││權人主張享有著作權之DVD││七│雲之彼端約定的│右列三│書一│││││地方劇場版DVD│部動畫│本共│││├──┼───────┤為一片│十六││││八│最終兵器彼女│DVD之│頁│││││DVD│內容││││├──┼───────┤│││││九│新暗行御史劇│││││││場版DVD│││││├──┼───────┴───┴──┼──────┼────────────────┤│十│薔薇少女共二十四話DVD(內含│DVD六片(含│⒈DVD包裝與說明書封面相同│││說明書一本共十六頁)│說明書三本)│⒉封面如附件七所示│││││⒊三盒DVD包裝內各有DVD三片(共九│││││片),其中六片為本案著作權人主│││││張享有著作權之DVD,惟著作權人│││││普威爾公司提出之鑑識證明書鑑識│││││其中僅三片DVD為該公司享有著作│││││權之DVD│├──┼──────┬───────┼──────┼────────────────┤│十一│聖魔之血共二│聖魔之血第一至│DVD九片(含│⒈DVD包裝封面如附件八所示;說明│││十四話DVD│十六話為第一片│說明書三本)│書封面如附件九所示│├──┼──────┤DVD;聖魔之血││⒉三盒DVD包裝內各有DVD三片(共九││十二│薔薇少女共十│第十七至二十四││片),全部九片均為本案著作權人│││二話DVD│話及薔薇少女第││主張享有著作權之DVD││││一至八話共為第││││││二片DVD;薔薇││││││少女第九至十二││││││話為第三片DVD││││││。以上共含說明││││││書一本共十六頁│││├──┼──────┴───────┼──────┼────────────────┤│十三│魔法美少女DVD(內含說明書一│DVD十六片(│⒈DVD包裝與說明書封面相同│││本共十六頁)│含說明書十六│⒉封面如附件十所示││││本)│⒊十六盒DVD包裝內各有DVD三片(共│││││四十八片),其中十六片為本案著│││││作權人主張享有著作權之DVD│├──┼──────┬───┬───┼──────┼────────────────┤│十四│真月 譚月姬 │右列動│右列二│DVD六片(含│⒈DVD包裝與說明書封面相同│││DVD│畫為一│部動畫│說明書三本)│⒉封面如附件十一所示││││片DVD│共含說││⒊三盒DVD包裝內各有DVD三片(共九││││之內容│明書一││片),其中六片為本案著作權人主│├──┼──────┼───┤本共十││張享有著作權之DVD││十五│Fate/stay│右列動│六頁│││││nightDVD│畫為一│││││││片DVD│││││││之內容││││├──┼──────┼───┼───┼──────┼────────────────┤│十六│戰闘妖精雪風│右列動│右列二│DVD三片(含│⒈DVD包裝與說明書封面相同│││DVD│畫為一│部動畫│說明書一本)│⒉封面如附件十二所示││││片DVD│共含說││⒊一盒DVD包裝內有DVD三片,全部三││││之內容│明書一││片均為本案著作權人主張享有著作││├──────┼───┤本共十││權之DVD│││翼神傳說DVD│右列動│六頁││││││畫為二│││││││片DVD│││││││之內容││││├──┼──────┴───┴───┼──────┼────────────────┤│十七│備長炭DVD(內含說明書一本共│DVD三片(含│⒈DVD包裝與說明書封面相同│││十六頁)│說明書三本)│⒉封面如附件十三所示│││││⒊三盒DVD包裝內各有DVD三片(共九│││││片),其中三片為本案著作權人主│││││張享有著作權之DVD│├──┼──────────────┼──────┼────────────────┤│十八│名偵探柯南傾情畫集(共一一二│書籍一本(含│⒈書籍及VCD封面如附件十四所示│││頁,內含名偵探柯南「 銀翼 的奇│VCD一片)│⒉一套書籍包裝內含VCD一片,VCD之│││術師」VCD一片)││內容為名偵探柯南劇場版「銀翼的│││││奇術師」片段內容,共分六段,總│││││長為十二分三十二秒,為本案著作│││││權人主張享有著作權之VCD│├──┼──────────────┼──────┼────────────────┤│十九│名偵探柯南傾情畫集(共一二八│書籍九本(含│⒈書籍及VCD封面如附件十五所示│││頁,內含「饕餮動漫」VCD一片│VCD九片)│⒉一套書籍包裝內含VCD一片(共九│││)││本書籍及九片VCD),全部九片VCD│││││均為本案著作權人主張享有著作權│││││之VCD│├──┼──────────────┼──────┼────────────────┤│二十│隨冊「饕餮動漫」VCD│VCD二片│⒈VCD封面如附件十五反面所示│││││⒉右列二片VCD均為本案著作權人主│││││張享有著作權之V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