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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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上字第3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對地方法院合議庭依簡易第二審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又法院認為上訴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核,上訴人即被告甲○○民國96年2月15日上訴狀所載意旨,乃係對本院合議庭依簡易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所不服,而提出上訴,依首開說明,該上訴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