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05號原告 王映朝 即全國不動產仲介企業行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8,256元,應繳裁判費為8,
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柯盛益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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