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8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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