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吳麗英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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