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8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收據號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5.2刑保字第95001402號)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吳冠霆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