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4308號聲請人東元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張家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相對人為「張家洋」或「丙○○」。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