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福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羅東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東液化石油氣分裝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5,000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73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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