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上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1月29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婷婷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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