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37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內關於「『妙手人心』影音光碟陸拾片肆拾片」之「肆拾片」係屬贅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內關於「『妙手人心』影音光碟陸拾片肆拾片」之「肆拾片」係屬贅載,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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