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嘉順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97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第一行應補充「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當事人漏列公訴人,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豐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