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2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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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2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299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二戶政事務所)
一、㈠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
肆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序號①至⑥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乙○○、丙○○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五○九條第一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高雄縣鳳山市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乙○○、丙○○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宜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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