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4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4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45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銃帥鋼鐵有限公司
號1樓兼法定代理甲○○人號
號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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