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勝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勝峯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伍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勝峯(聲請書誤載為 鄭勝峰 ,應予更正)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鈺玲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5,000元,如易│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折算1日│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12日凌晨2時許│100年12月31日凌晨4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速偵字第4136號│101年度偵字第351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交簡字第3890號│101年審簡字第7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0日│101年8月31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交簡字第3890號│101年度審簡字第768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1月6日│101年10月3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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