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491號附民原告 周智皓 附民被告 郭欽宗
曹鼎輝
程民翔
仇方軍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2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乙○○前因遭另案被告己○○及少年林○安、唐○遠等人夥同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實施詐術而遭詐騙新台幣405,000元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己○○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62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惟本案被告丙○○、丁○○、甲○○、戊○○等4人並未參與詐騙原告部分犯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亦未就原告遭詐騙部分,對被告丙○○、丁○○、甲○○、戊○○等4人提起公訴,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111號、第15367號、第16456號、第16457號、第18326號、第18651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5號、第111號追加起訴書1份在卷(參見該起訴書附表編號1共同正犯欄)。從而,原告就其因受詐欺而受有損害部分,對被告丙○○、丁○○、甲○○、戊○○等4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屬與法有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
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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