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士昇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六五號、偵緝字第五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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