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O二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零伍拾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參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不足新臺幣捌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