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告 陳封名 即川島健康運動器材行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複代理人 王竤力 律師被告 亨偉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第三人 高平新 對原告所有之新型第184373號「按摩器避震裝置」之專利權,及第三人 蔡文忠 所有「腳底按摩機」之新式樣專利權提起舉發案,正在經濟部訴願審理中,倘若第三人高平新所提舉發案成立,上開新型專利權將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本件訴訟即失爭執之基礎為由,於95年12月20日裁定命在該專利舉發案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專利舉發案件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6年4月30日重為審定舉發不成立,有該局96年5月8日(96)智專三(三)05077字第09620252160號函1份附卷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彭建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