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837號
原   告  階熹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武雄
被   告 台灣自來水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
15日以裁定核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應於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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