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7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726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辛盟麗艾珍 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一○八年八月五日核發之中院麟一○八司執戌
字第七七八七九號執行命令,在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用新臺幣陸佰玖拾陸元範圍內,自民國
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上開執行命令失效為止,按月將林家
煌每月應領各項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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