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

聲請人 吳淑慧吳劉金好 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欲聲請股票之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台端聲請

狀載與卷附資料不符)。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吳劉金好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

備查文件(向被繼承人吳劉金好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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