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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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48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劉坤助
被   告  陳美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禹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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