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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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723號上訴人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商寶潔家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572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零捌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柒仟叁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