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海商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海商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海商字第15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複代理人 林大鈞 律師被告甲0000000
sco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
sco被告海霆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複代理人 方意欣 律師被告COSCOContainerLinesCo.,Ltd.(中遠集裝箱運
輸有限公司)
號20法定代理人丁○○
號20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複代理人 簡靖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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