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5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58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0日下午5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伍仟肆佰貳拾叁元整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間與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領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於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被告自94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尚積欠 伊如 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繳款資料查詢、帳務彙整
資料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
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2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