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9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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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營小字第9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被 告 甲00000000.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營小字第9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5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 楊子興 、 余品誼 、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
佰陸拾元,及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點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楊子興、余品誼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周信義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