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上訴人 彭高秋華 被上訴人 彭秋來
曹嘉如 上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9年6月3日新院 平家光 108重家繼訴2字第018022號函通知上訴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6月9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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