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88號
原   告  黃由美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簡大翔 律師
被   告  杜怡真
       杜明賢
       杜明儒
       杜明祥
       杜氏壇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上午
十時十分,於現場進行履勘,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程伊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