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68號原告乙○○
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利案件進行。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