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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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家平
代 理 人  孫大昕 律師
相 對 人  陳重勳
相 對 人 壹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添
相 對 人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屏東縣高樹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
書各1紙以為釋明,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雄救字第
44號卷宗查閱明確,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
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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