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7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啟華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於10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97年度偵字第26628號」均更正為「97年度偵字第839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97年度偵字第26
628號」之記載有誤,本案之偵查案號應為「97年度偵字第8399號」,核此部分錯誤無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為「97年度偵字第8399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