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799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啟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70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6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啟華於民國94年3月29日,接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李鎮洲 」之成年男子提議,提供身分證及相關印文,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在屏東縣○○鄉○○村○○路○○○號7樓之2設立 鴻璋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鴻璋公司),由被告擔任登記負責人,經准予登記後,復於94年4月7日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申請營業人設立登記,而為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納稅義務人。嗣被告將鴻璋公司大、小章均交予「李鎮洲」,並由「李鎮洲」實際負責鴻璋公司之經營管理及申報稅額事宜。詎「李鎮洲」明知鴻璋公司與附表所示公司並無實際進貨之事實,為逃漏鴻璋公司之營業稅,竟由「李鎮洲」於附表所示時間,以不詳代價向附表所示之虛設行號公司取得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39張,合計進貨金額共新台幣(下同)00000000元,再持上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委由不知情之記帳士 張蓮香 申報扣抵鴻璋公司之銷項稅額而行使之,合計逃漏鴻璋公司之營業稅共2,317,21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之代罰規定,以同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論處等語。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乃「轉嫁責任」之型態,公司負責人因法人責任轉嫁而「代罰」,其犯罪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其負責人。同條原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嗣該條於98年
5月27日修正公布,明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一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第二項)」。觀其所增列之第二項規定,足認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公司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符時,應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始得適用,倘僅係登記負責人,而另有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時,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自不得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固屬無訛,惟名義上負責人而「非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應以自始無實際擔任負責人意思及未實際擔負負責人權限,單純僅是形式上登記名義人為限,不包括實際上負責人僅因已意或他故而主動、被動使其負責人權利義務旁落之情形。揆諸本件被告既係鴻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於偵查中供承:伊將大小章交給李鎮洲,但李鎮洲以公司名義做任何事情要經過伊同意等語;於原審中已坦認:伊是股東,不是人頭,伊是負責人(只是伊沒在管事),伊出資50萬元,並擔任董事長,一個月來屏東一次,印章都放在公司,文書資料都是李鎮洲拿印章蓋等語;嗣於本院審理中又坦認:一開始李鎮洲要做什麼事要經伊同意,我信任李鎮洲,同意他這樣做,到94、95年底時,我說我要退股,我請他將公司名義負責人換人,但李鎮洲沒有換,我每個月會去公司一次,請他把公司資料拿給我,他就會約我在海產店吃喝,所以都沒有看到公司資料,半年後李鎮洲還要求我要增股出錢,我沒接受,第一個月就有分到35萬元紅利等語,顯然未辯陳伊係人頭性質之形式登記名義負責人,且其實際出資甚且占公司半數股本以上,公司大小章之運用初始也是獲被告本人同意,並從營運中獲有利得分配,嗣後固然負責人權責旁落,其實也是其本人意志之容認,其有權阻止而未積極阻止,難認其非實際負責業務之公司負責人。從而,鴻璋公司以附表所示之不實發票作進貨憑證而逃漏稅捐,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0月00日生效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之規定或增修前之原規定,似均難免其可做為代罰對象之適格,原審不查,遽認被告非屬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0月00日生效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所規定公司負責人而為被告免訴之判決,自有未合,原審檢察官執此以為指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且本件原審既未經審理辯論,為顧及被告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諭知發回,由原審更為妥適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黃英彥附表:鴻璋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編號│進項廠商│發票日期│發票號碼│發票金額│逃漏稅額│├──┼────┼────┼──────┼────────┼──────────┤│1│富郁國際│94年11月│JU00000000│0000000元│100975元│││企業有限│││││││公司│││││├──┼────┼────┼──────┼────────┼──────────┤│2│同上│94年11月│JU00000000│0000000元│114202元│├──┼────┼────┼──────┼────────┼──────────┤│3│同上│94年11月│JU00000000│0000000元│115400元│├──┼────┼────┼──────┼────────┼──────────┤│4│同上│94年11月│JU00000000│0000000元│120948元│├──┼────┼────┼──────┼────────┼──────────┤│5│上野國際│94年11月│JU00000000│940000元│47000元│││開發有限│││││││公司│││││├──┼────┼────┼──────┼────────┼──────────┤│6│同上│94年11月│JU00000000│0000000元│58162元│├──┼────┼────┼──────┼────────┼──────────┤│7│同上│94年11月│JU00000000│649660元│32483元│├──┼────┼────┼──────┼────────┼──────────┤│8│同上│94年11月│JU00000000│865500元│43275元│├──┼────┼────┼──────┼────────┼──────────┤│9│同上│94年11月│JU00000000│0000000元│55958元│├──┼────┼────┼──────┼────────┼──────────┤│10│同上│94年11月│JU00000000│0000000元│88925元│├──┼────┼────┼──────┼────────┼──────────┤│11│恆益興股│94年12月│JU00000000│72740元│3637元│││份有限公│││││││司│││││├──┼────┼────┼──────┼────────┼──────────┤│12│同上│94年12月│JU00000000│17266元│863元│├──┼────┼────┼──────┼────────┼──────────┤│13│同上│94年12月│JU00000000│59200元│2960元│├──┼────┼────┼──────┼────────┼──────────┤│14│同上│94年12月│JU00000000│8026元│401元│├──┼────┼────┼──────┼────────┼──────────┤│15│同上│94年12月│JU00000000│7817元│391元│├──┼────┼────┼──────┼────────┼──────────┤│16│元敦實業│95年4月│LU00000000│0000000元│62000元│││有限公司│││││├──┼────┼────┼──────┼────────┼──────────┤│17│同上│95年4月│LU00000000│605200元│30260元│├──┼────┼────┼──────┼────────┼──────────┤│18│同上│95年4月│LU00000000│0000000元│57525元│├──┼────┼────┼──────┼────────┼──────────┤│19│同上│95年4月│LU00000000│690000元│34500元│├──┼────┼────┼──────┼────────┼──────────┤│20│同上│95年4月│LU00000000│0000000元│63800元│├──┼────┼────┼──────┼────────┼──────────┤│21│同上│95年4月│LU00000000│0000000元│52265元│├──┼────┼────┼──────┼────────┼──────────┤│22│同上│95年4月│LU00000000│0000000元│57420元│├──┼────┼────┼──────┼────────┼──────────┤│23│同上│95年4月│LU00000000│612000元│30600元│├──┼────┼────┼──────┼────────┼──────────┤│24│財陞實業│95年4月│LU00000000│0000000元│315000元│││有限公司│││││├──┼────┼────┼──────┼────────┼──────────┤│25│民真實業│95年4月│LU00000000│0000000元│287680元│││有限公司│││││├──┼────┼────┼──────┼────────┼──────────┤│26│文洪工程│95年4月│LU00000000│368000元│18400元│││實業有限│││││││公司│││││├──┼────┼────┼──────┼────────┼──────────┤│27│同上│95年4月│LU00000000│336000元│16800元│├──┼────┼────┼──────┼────────┼──────────┤│28│同上│95年4月│LU00000000│384000元│19200元│├──┼────┼────┼──────┼────────┼──────────┤│29│同上│95年4月│LU00000000│160000元│8000元│├──┼────┼────┼──────┼────────┼──────────┤│30│同上│95年4月│LU00000000│288000元│14400元│├──┼────┼────┼──────┼────────┼──────────┤│31│同上│95年4月│LU00000000│345000元│17250元│├──┼────┼────┼──────┼────────┼──────────┤│32│同上│95年4月│LU00000000│600000元│30000元│├──┼────┼────┼──────┼────────┼──────────┤│33│同上│95年4月│LU00000000│160000元│8000元│├──┼────┼────┼──────┼────────┼──────────┤│34│同上│95年4月│LU00000000│352000元│17600元│├──┼────┼────┼──────┼────────┼──────────┤│35│豐合福企│95年5月│MU00000000│0000000元│77084元│││業有限公│││││││司│││││├──┼────┼────┼──────┼────────┼──────────┤│36│同上│95年5月│MU00000000│0000000元│80325元│├──┼────┼────┼──────┼────────┼──────────┤│37│同上│95年5月│MU00000000│964000元│48200元│├──┼────┼────┼──────┼────────┼──────────┤│38│同上│95年6月│MU00000000│0000000元│51450元│├──┼────┼────┼──────┼────────┼──────────┤│39│同上│95年6月│MU00000000│0000000元│133875元│├──┼────┼────┼──────┼────────┼──────────┤││合計│││00000000元│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