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O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肆貳貳參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有甲基安他命成分(驗餘淨重O點四二二三克),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九O綱得字第O一四六一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查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周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幸潔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