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 王震藩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非訟事件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前開聲請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抵押物,惟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112年5月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